2007-7-12 14:51:00
《人物志》材能.利害.接識.英雄

〈材能〉

  或曰:人材有能大而不能小,猶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雞;愚以為此非名也。夫能之為言,已定之稱;豈有能大而不能小乎?凡所謂能大而不能小,其語出於性有寬急;性有寬急,故宜有大小。寬弘之人,宜為郡國,使下得施其功,而總成其事;急小之人,宜理百里,使事辦於己。然則郡之與縣,異體之大小者也;以實理寬急論辨之,則當言大小異宜,不當言能大不能小也。若夫雞之與牛,亦異體之小大也,故鼎亦宜有大小;若以烹犢,則豈不能烹雞乎?故能治大郡,則亦能治小郡矣。推此論之,人材各有所宜,非獨大小之謂也。

  夫人材不同,能各有異:有自任之能,有立法使人之能,有消息辨護之能,以德教師

人之能,有行事使人譴讓之能,有司察紏摘之能,有權奇之能,有威猛之能。

  夫能出於材,材不同量;材能既殊,任政亦異。是故:

  自任之能,清節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冢宰之任;為國,則矯直之政。

  立法之能,治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寇之任;為國,則公正之政。

  計策之能,術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則三孤之任;為國,則變化之政。

  人事之能,智意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冢宰之佐;為國,則諧合之政。

  行事之能,譴讓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寇之佐;為國,則督責之政。

  權奇之能,伎倆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司空之任;為國,則藝事之政。

  司察之能,臧否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師氏之佐;為國,則刻削之政。

  威猛之能,豪傑之材也,故在朝也,則將帥之任;為國,則嚴厲之政。

  凡偏材之人,皆一味之美;故長於辦一官,而短於為一國。何者?夫一官之任,以一味協五味;一國之政,以無味和五味。又國有俗化,民有劇易;而人材不同,故政有得失。是以:

  王化之政,宜於統大,以之治小則迂。

  辨護之政,宜於治煩,以之治易則無易。

  策術之政,宜於治難,以之治平則無奇。

  矯抗之政,宜於治侈,以之治弊則殘。

  諧和之政,宜於治新,以之治舊則虛。

  公刻之政,宜於紏姦,以之治邊則失眾。

  威猛之政,宜於討亂,以之治善則暴。

  伎倆之政,宜於治富,以之治貧則勞而下困。

  故量能授官,不可不審也。

  凡此之能,皆偏材之人也。故或能言而不能行,或能行而不能言;至於國體之人,能言能行,故為眾材之雋也。人君之能異於此:故臣以自任為能,君以用人為能;臣以能言為能,君以能聽為能;臣以能行為能,君以能賞罰為能;所能不同,故能君眾材也。

 

〈利害〉

  蓋人業之流,各有利害:

  夫清節之業,著于儀容,發於德行;未用而章,其道順而有化。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進;既達也,為上下之所敬。其功足以激濁揚清,師範僚友。其為業也,無弊而常顯,故為世之所貴。

  法家之業,本于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口而後治,嚴而為眾。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忌;已試也,為上下之所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為群枉之所讎。其為業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終。

  術家之業,出於聰思,待於謀得而章。其道先微而後著,精而且玄。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不識。其用也,為明主之所珍。其功足以運籌通變。其退也,藏於隱微。其為業也,奇而希用,故或沉微而不章。

  智意之業,本於度原,其道順而不忤。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容矣;已達也,為寵愛之所嘉。其功足以讚明計慮。其蔽也,知進而不退,或離正以自全。其為業也,諝而難持,故或先利而後害。

  臧否之業,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識;已達也,為眾人之所稱。其功足以變察是非,其蔽也,為詆訶之所怨。其為業也,峭而不裕,故或先得而後離眾。

  伎倆之業,本于事能,其道辨而且速。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異;已達也,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煩紏邪。其蔽也,民勞而下困。其為業也,細而不泰,故為治之末也。

 

〈接識〉

  夫人初甚難知,而士無眾寡,皆自以為知人。故以己觀人,則以為可知也;觀人之察人,則以為不識也。夫何哉?是故,能識同體之善,而或失異量之美。

  何以論其然?

  夫清節之人,以正直為度,故其歷眾材也,能識性行之常,而或疑法術之詭。

  法制之人,以分數為度,故能識較方直之量,而不貴變化之術。

  術謀之人,以思謨為度,故能成策略之奇,而不識遵法之良。

  器能之人,以辨護為度,故能識方略之規,而不知制度之原。

  智意之人,以原意為度,故能識韜諝之權,而不貴法教之常。

  伎倆之人,以邀功為度,故能識進趣之功,而不通道德之化。

  臧否之人,以伺察為度,故能識訶砭之明,而不暢倜儻之異。

  言語之人,以辨析為度,故能識捷給之惠,而不知含章之美。

  是以互相非駁,莫肯相是。取同體也,則接論而相得;取異體也,雖歷久而不知。

  凡此之類,皆謂一流之材也。若二至已上,亦隨其所兼,以及異數。故一流之人,能識一流之善。二流之人,能識二流之美。盡有諸流,則亦能兼達眾材。故兼材之人,與國體同。欲觀其一隅,則終朝足以識之;將究其詳,則三日而後足。何謂三日而後足?夫國體之人,兼有三材,故談不三日,不足以盡之:一以論道德,二以論法制,三以論策術,然後乃能竭其所長,而舉之不疑。

  然則,何以知其兼偏,而與之言乎?其為人也,務以流數,杼人之所長,而為之名目,如是兼也;如陳以美,欲人稱之,不欲知人之所有,如是者偏也。

  不欲知人,則言無不疑。是故,以深說淺,益深益異;異則相返,反則相非。是故,多陳處直,則以為見美;靜聽不言,則以為虛空;抗為高談,則以為不遜;遜讓不盡,則以為淺陋;言稱一善,則以為不博;歷發眾奇,則以為多端;先意而言,則以為分美;因失難之,則以為不喻;說以對反,則以為較己;博以異雜,則以為無要。論以同體,然後乃悅;於是乎有親愛之情、稱舉之譽。此偏材之常失。

 

〈英雄〉

  夫草之精秀者為英,獸之特群者為雄;故人之文武茂異,取名於此。是故,聰明秀出,謂之英;膽力過人,謂之雄。此其大體之別名也。

  若校其分數,則牙則須,各以二分,取彼一分,然後乃成。何以論其然?夫聰明者,英之分也,不得雄之膽,則說不行;膽力者,雄之分也,不得英之智,則事不立。是以,英以其聰謀始,以其明見機,待雄之膽行之;雄以其力服眾,以其勇排難,待英之智成之;然後乃能各濟其所長也。

  若聰能謀始,而明不見機,乃可以坐論,而不可以處事。聰能謀始,明能見機,而勇不能行,可以循常,而不可以慮變。若力能過人,而勇不能行,可以為力人,未可以為先登。力能過人,勇能行之,而智不能斷事,可以為先登,未足以為將帥。必聰能謀始,明能見機,膽能決之,然後可以為英:張良是也。氣力過人,勇能行之,智足斷事,乃可以為雄:韓信是也。

  體分不同,以多為目,故英雄異名。然皆偏至之材,人臣之任也。故英可以為相,雄可以為將。若一人之身,兼有英雄,則能長世;高祖、項羽是也。然英之分,以多於雄,而英不可以少也。英分少,則智者去之,故項羽氣力蓋世,明能合變,而不能聽采奇異,有一范增不用,是以陳平之徒,皆亡歸高祖。英分多,故群雄服之,英才歸之,兩得其用,故能吞秦破楚,宅有天下。

  然則英雄多少,能自勝之數也。徒英而不雄,則雄材不服也;徒雄而不英,則智者不歸往也。故雄能得雄,不能得英;英能得英,不能得雄。故一人之身,兼有英雄,乃能役英與雄。能役英與雄,故能成大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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