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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u 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6 9:19:00 | By: 无边落寞 ]
 

湖北当阳市市长范晓岚撞死学童事件,在发生20余天后被曝光5天来,却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个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何以让人如此津津乐道,原因故然有很多,但有一点最让人琢磨不透。那就是,事故 “捂盖”过久。


上级迟迟不表态,领导在“捂”;相关部门悄然“处理”,下属在“捂”;亲朋默然“支持”,好友在“捂”;记者采访频遭“缄默”,当事人在“捂”。整个事实真相,难免让人好奇,让人揣测,让人质疑,让人费解,甚至让不可理喻。因此,相关各方招致民众的议论甚至严厉批评,也就在所难免。


从主观分析,笔者更愿意把上述方方面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捂盖”言行,看成是对范晓岚一种“爱”和“护”。也许,每个人都发乎情,缘于爱,但居多不理智、不科学的“情”和“爱”堆放到一起,却铸成了大错。于是乎, “爱护”范晓岚的良好愿望,因距人民群众要求和期望越来越远而变味,因背离党和政府执政宗旨而变质。


看看这种“爱”和“护”的变味和变质,所产生的舆论效果吧:民众质疑事故的过程和细节,不信任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和处理,不满意上级组织的通报和处理,怀疑当事人主观愿望和良好诉求,甚至对参与范晓岚事情处理中的所在人和事持怀疑态度。客观上,不仅伤害了当事人范晓岚,更伤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


窃以为,从爱护同事,爱护领导,爱护下级的良好愿望,到现在这个局面,最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分开“情”“理”“法”。今年全国“两会”后,胡锦涛总书记对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四条要求:坚持民主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真务实,坚持清正廉洁。这四条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坚持民主法治。也就是说,对领导干部而言,在坚持民主法治,按照原则和规则办事的前提下的爱护,才是真正的爱护。

当市长撞人事件发生后,如果把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交警执法情况,组织处理结果等,及时公之于众,相信局面肯定会不同于现在。


事实证明,对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公众人物,能不能去掉“你好我好”的陋习,能不能按先“法”后“理”再“情”原则行事,都逃不过民众的火眼金星。如果这个顺序颠倒或混乱,把爱护范晓岚们的情感放在首位,全然不顾执政理念和原则,势必适得其反。


因此,爱护“范晓岚们”年轻干部,一定要理性,一定要讲原则,一定要科学,一定要依法,一定要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如果经事故20天后,还对民众说“立即”、“迅速”等, “高度重视”自然就没有多大的说服力了。


事实上,在互联网迅猛发展,公众诉求越来越透明的今天,“爱护”肯定在监督之下,捂盖子必将失败,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广东孙志刚事件,无一不证明这一点。不谋而合的是,民众借助网络媒体揭露了上述事件。

胡锦涛同志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如果各级领导掌握信息时代的传播规律,了解网络时代的民众诉求,能及时准确地应对复杂多变社会局面,也不会使年轻有为的范晓岚们成为舆论风口浪尖的“受害者”。

 
  • 标签:当阳市长 
  •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8 14:13:00 | By: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教授(游客) ]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教授(游客)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教授的博客上写了一些关于企业教师待遇的问题。多次被东湖博客加精,我对此非常感谢。
    但是现在由于有人给博客提供了不真实的情况,使得我的博客博客无端被封,一出文章就封,东湖博客管理员应该提供我们申诉的平台。
    本人不违法,也不违背互联网规则,所写文章都有据可查。而且身份明确,文责自负,请网开一面,让我们说话

    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工作了近40年的
    拿了一年多元的教授 姚少林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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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8 14:04:00 | By: 游客(游客) ]
     
    游客(游客)关注企业办学问题
    请关注企业办学问题,
    1、我们是葛洲坝集团办的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按企业政策内退的教师,我们一批工作了38年的高级讲师、副教授,教学优秀,多次评为优秀园丁具有开拓精神的副教授也内退了。拿了一年多的月420元,只是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虽然提高到1200元左右,但集团公司的文件规定的许多待遇没有到位,该补的还没有补起。
    我们既不能享受地方教师的工资待遇(地方副教授享受正处级待遇,一般有企业教师的两倍以上),也不能享受企业较高的政策,因为我们不属于集团公司拨款单位,所以企业的优厚政策我们不能享受。学校以企业不拨款而不执行企业政策,我们还不如一般下属企业内退的待遇。更不能和集团的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相比。
    我们的老教师何德成,由于那个年代结婚晚,内退时小孩还在读大学,老婆有病,一个月近400元怎么够,只好去校外代课,有高血压的他,因劳累过度去世了。年仅58岁,还没有拿到退休金。
    我们学校仅300多人却有9个院级领导,他们享受企业年薪12万元的高薪,高出地方学校的院校领导的工资,大家想想有人愿意将学校交地方吗?如果学校不交地方,这个不合理问题就不能解决。
    他们享受高薪我们没有意见,可是我们的待遇也不能太低了。
    2、由于企业办学校不能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职业学院这个技能要求极强的学校的技能,培训基地和设备不能扩大和更新。一个职业学院不能很好进行技能培训,还叫什么职业技术学院。这关系到公平教育的问题,拿同样的钱不能得到同样的学习条件。
    这次温总理报告中提到公平教育问题。我们感到很高兴,希望能得到解决。盼望真正享受到阳光下职业的阳光,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我们希望两会代表提出相关提案,不要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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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8 9:45:00 | By: 11111111(游客) ]
     
    11111111(游客)到此为止吧!市长也是普通人,这只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被煤体炒成这样,太不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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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8 8:39:00 | By: 有爱(游客) ]
     
    有爱(游客)
    以下引用aaaaaa(游客)在2008-4-17 16:16:00发表的评论:
    在现在看来,当阳女市长私开公车撞死一11岁男童是一件很偶然的意外事件,其本质为一起交通事故。媒体和宜昌官方发表的有关信息也表明,这位女市长尽了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在为自己的过失“补过”;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在按法律程序秉公办事。我们同时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事实面前,一些媒体依然紧追不放,甚至“不依不饶”,似乎认定这起事故背后还有所谓的“猫腻”。
    媒体紧追不放,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媒体的公信力、社会责任感、舆论监督权当然应该充分发挥。我想问的是,一起本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一直吸引着媒体的眼球,还有公众的眼睛?说穿了,就是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女市长。
    在我看来,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影响着部分媒体和公众对这起普通交通事故的关注,那就是“仇官”的心理。
    传统文化的仇官心理,使人们对当官的没有好感。历朝历代,总是贪官多如牛毛,清官则如凤毛麟角,只见贪官为非作歹,草菅人命,刮地三尺,鱼肉百姓,欺压百姓,却很少见到清官出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见了当官的,就如同见了瘟神,避之不及。专家指出,如果任由公权私化,可能导致“权力资本”的恶性膨胀,致使政府公信力丧失,并引发群众与政府的尖锐对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畸变。
    在这种心理影响之下,一些现象发生了:

    如果有新闻报道某位领导干部的先进模范事迹,仇官者就会大骂:新闻全是假的,都是骗人的!
    如果某位干部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不贪不占。仇官者就会大骂:廉洁是作秀,不贪不占的人往往都没本事!
    如果某位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强,仇官者就会大骂:那是为了捞政绩往上爬!
    在仇官者的眼里:当官的都没有一个好东西。只要是当官的,说什么都是骗人的,做什么都是为了自己。

    当阳女市长很不幸,她所在的这个时代多少有点“苛刻”,需要她承受一些额外的压力。我看到了这样一些新闻报道,一些媒体因女市长开车撞死人这起事件本身易无多大的新闻可追,就主动出击,寻找“话题”。我从这些话题中可以清晰地闻到一股“肃杀”的气味——务必将当阳女市长立即拘捕并绳之以法。譬如: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一: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表示,当地交警部门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法律专家乔新生则关注该事件中公务用车是否超标等问题。
      据了解,案发后范晓岚多次上门向死者家属道歉,并给与了家属王明华20万元的赔偿和2万的安慰金,王明华也表示不想继续追究此事。
      徐建国对此认为,赔偿金作为民事赔偿,是必须的,并不影响本案的刑事程序。不管家属追不追究,撞死人构成犯罪的要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担刑事责任。
      徐建国强调,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20天内必须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前看,当地交警部门超出了这个期限,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则更强调此案中,当事市长是否违反公务用车制度和是否用车超标等问题。他指出,违反公务用车制度的,要追究党纪责任,撞死人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性质更加恶劣。而市长所驾车辆是否超标,也应该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三:中国政法大学博导张凌教授说,斑马线是专为行人设置的。司机在学习交规的时候就应该掌握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即司机遇到斑马线时应该减速慢行。当阳市长范晓岚在这方面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管交通标志有没有提醒这一点,她都应该承担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凌表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涉及这个个案,范晓岚遇到斑马线并没有减速行驶,这就是她的主观过失。即使她已经赔偿,那也只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没什么关系。但法院在判处的时候可以根据她的各种表现及态度相应减轻她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点。
      而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在此并非包庇袒护有过错的女市长,我也不否认有许多干部是不称职的,甚至是严重腐败的,应当清除出干部队伍;我同样不否认社会上有许多丑恶现象,需要全社会的批评和监督。但是,我还是看到了许多干部是勤政为民的,社会上也有很多感动中国的真实故事。如果只看到事物的一面,看不到另一面,显然是有失理性和客观的,是不公正的。这个“倒霉”的女市长,虽然新闻媒体这般穷追猛打,我至今却看不见有关她贪腐渎职的“爆料”,我看到的倒是她真诚忏悔和登门下跪以求原谅的的场面。一个人用最大的真诚来谢罪,却得不到别人的原谅,不管怎么说,对于忏悔者而言,这公平吗?忏悔者会因此而寒心和绝望吗?我不得而知。
    仇官心理的形成,有复杂、深刻的社会原因,但仅从个人心理健康和个人修养的需要来讲,多一点理性,多一份宽容,尤其是对于那些真诚的忏悔者。就着时髦来说吧,仇官者的不健康心理,既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
    当然,不可否认,消解这种社会“仇官”心理,还需有关方面扎扎实实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你只怕是狗脱胎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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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7 16:16:00 | By: aaaaaa(游客) ]
     
    aaaaaa(游客)在现在看来,当阳女市长私开公车撞死一11岁男童是一件很偶然的意外事件,其本质为一起交通事故。媒体和宜昌官方发表的有关信息也表明,这位女市长尽了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在为自己的过失“补过”;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在按法律程序秉公办事。我们同时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事实面前,一些媒体依然紧追不放,甚至“不依不饶”,似乎认定这起事故背后还有所谓的“猫腻”。
    媒体紧追不放,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媒体的公信力、社会责任感、舆论监督权当然应该充分发挥。我想问的是,一起本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一直吸引着媒体的眼球,还有公众的眼睛?说穿了,就是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女市长。
    在我看来,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影响着部分媒体和公众对这起普通交通事故的关注,那就是“仇官”的心理。
    传统文化的仇官心理,使人们对当官的没有好感。历朝历代,总是贪官多如牛毛,清官则如凤毛麟角,只见贪官为非作歹,草菅人命,刮地三尺,鱼肉百姓,欺压百姓,却很少见到清官出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见了当官的,就如同见了瘟神,避之不及。专家指出,如果任由公权私化,可能导致“权力资本”的恶性膨胀,致使政府公信力丧失,并引发群众与政府的尖锐对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畸变。
    在这种心理影响之下,一些现象发生了:

    如果有新闻报道某位领导干部的先进模范事迹,仇官者就会大骂:新闻全是假的,都是骗人的!
    如果某位干部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不贪不占。仇官者就会大骂:廉洁是作秀,不贪不占的人往往都没本事!
    如果某位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强,仇官者就会大骂:那是为了捞政绩往上爬!
    在仇官者的眼里:当官的都没有一个好东西。只要是当官的,说什么都是骗人的,做什么都是为了自己。

    当阳女市长很不幸,她所在的这个时代多少有点“苛刻”,需要她承受一些额外的压力。我看到了这样一些新闻报道,一些媒体因女市长开车撞死人这起事件本身易无多大的新闻可追,就主动出击,寻找“话题”。我从这些话题中可以清晰地闻到一股“肃杀”的气味——务必将当阳女市长立即拘捕并绳之以法。譬如: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一: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表示,当地交警部门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法律专家乔新生则关注该事件中公务用车是否超标等问题。
      据了解,案发后范晓岚多次上门向死者家属道歉,并给与了家属王明华20万元的赔偿和2万的安慰金,王明华也表示不想继续追究此事。
      徐建国对此认为,赔偿金作为民事赔偿,是必须的,并不影响本案的刑事程序。不管家属追不追究,撞死人构成犯罪的要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担刑事责任。
      徐建国强调,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20天内必须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前看,当地交警部门超出了这个期限,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则更强调此案中,当事市长是否违反公务用车制度和是否用车超标等问题。他指出,违反公务用车制度的,要追究党纪责任,撞死人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性质更加恶劣。而市长所驾车辆是否超标,也应该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

    由记者主动采访所做的报道之三:中国政法大学博导张凌教授说,斑马线是专为行人设置的。司机在学习交规的时候就应该掌握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即司机遇到斑马线时应该减速慢行。当阳市长范晓岚在这方面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管交通标志有没有提醒这一点,她都应该承担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凌表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涉及这个个案,范晓岚遇到斑马线并没有减速行驶,这就是她的主观过失。即使她已经赔偿,那也只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没什么关系。但法院在判处的时候可以根据她的各种表现及态度相应减轻她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点。
      而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在此并非包庇袒护有过错的女市长,我也不否认有许多干部是不称职的,甚至是严重腐败的,应当清除出干部队伍;我同样不否认社会上有许多丑恶现象,需要全社会的批评和监督。但是,我还是看到了许多干部是勤政为民的,社会上也有很多感动中国的真实故事。如果只看到事物的一面,看不到另一面,显然是有失理性和客观的,是不公正的。这个“倒霉”的女市长,虽然新闻媒体这般穷追猛打,我至今却看不见有关她贪腐渎职的“爆料”,我看到的倒是她真诚忏悔和登门下跪以求原谅的的场面。一个人用最大的真诚来谢罪,却得不到别人的原谅,不管怎么说,对于忏悔者而言,这公平吗?忏悔者会因此而寒心和绝望吗?我不得而知。
    仇官心理的形成,有复杂、深刻的社会原因,但仅从个人心理健康和个人修养的需要来讲,多一点理性,多一份宽容,尤其是对于那些真诚的忏悔者。就着时髦来说吧,仇官者的不健康心理,既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
    当然,不可否认,消解这种社会“仇官”心理,还需有关方面扎扎实实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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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7 16:12:00 | By: aaaaaaa(游客) ]
     
    aaaaaaa(游客)dddddddbbbb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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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u Re:爱护“范晓岚们”要科学
    [ 2008-4-16 21:38:00 | By: 兮然(游客) ]
     
    兮然(游客)保护就这样成了庇护,也许这是人们不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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